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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出手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涉嫌违法,最高罚款5000元
针对我市部分商家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明码标价不规范的问题,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19日下发了《丽江市巩固提升旅游行业明码标价行为实施意见》,旨在加强丽江旅游行业价格监管,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据悉,规范商家明码标价行为,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2020年,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查处了2起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商家。
2020年2月,古城区某药店将库存口罩拿出销售,该种口罩没有明码标价,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产品质量合格书。
针对该药店违法事实,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销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口罩行为,要求药店对商品和服务要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没收违法所得88.4元,并处违法销售口罩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罚款46.8元,对当事人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
同年10月,玉龙县某燃气门市将瓶装液化气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
针对该门市违法事实,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所谓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5”。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主要有:
不明码标价;
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表标明的费用;
不能提供标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
其他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社会造成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的行为;
(3)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
(4)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
(5)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6)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此外,还有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被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
当您的价费权益受到侵害时,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2)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写信举报。
为使您的价费诉求得到及时、快捷的处理,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1)尽量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2)尽量提供被举报单位全称、当事人姓名、地址、违法事实及相关消费凭据;
(3)提供您的真实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以便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与您取得联系。